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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稿)
发布日期:2021-09-01    作者:白鹤小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4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23号)的精神,科学有效地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区学生营养状况,提高我区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及内容

对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由学校每天中午提供一份免费营养午餐。

二、补助标准

免费营养午餐标准应在区物价局核定的中小学生午餐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学校根据学生午餐供应的实际价格给予免费供餐。每学期按实际就餐天数计算。

三、资金来源

免费营养午餐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四、实施步骤

第一步: 制定实施细则,宣传公示政策。学校成立由校长、总务主任、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总务主任主管,确定专职人员操办,并制定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这项惠民政策。并要认真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公示工作。

第二步: 资料的申报、审核与上交。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的25天内完成学生申报、评审小组审核汇总工作,同时填写好汇总表,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复核。

第三步:校管中心复核回复,资料存档。 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对所属学校上报的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核,并盖章确认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一份)退回学校。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填写的申请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汇总表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四步:资金拨付、核算及报表上报。区教育局收到校产管理中心提供的汇总表后,将有关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学校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每月10日前从“事业支出-助学金”科目列支,将资金划入学校食堂账户。每月10前将《食堂运营情况月表》上交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

五、加强督促检查,保障学生权益

1.学校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 学校定期公开学生营养午餐改善计划的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本方案解释权归青浦区教育局,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青浦区教育局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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